齐齐哈尔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地震监测台网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市、县(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编制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