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二条有效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防震减灾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