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防震减灾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