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四条有效己纳入本市地震监测台网的台站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