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六条已废止单位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支付应由单位承担的医疗费,不得无故拖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实行老年人就医优先制度;逐步设立老年病门诊、家庭病床,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