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四条已废止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产生活用品等财产所有权。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公民、组织签订生前赠与供养协议或者扶助协议,子女或者亲属不得干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