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房屋、土地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转移、过户、交换等手续时,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材料。老年人委托他人办理上述手续时,工作人员应当验明老年人的委托法律文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