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赡养人不得以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夫妇共同生活的权利,不得强行或变相将老年夫妇分居生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