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恩施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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