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山体保护规划第八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恩施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