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体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山体的行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山体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