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对山体保护范围内不符合规划的原有建(构)筑物逐步拆除或者搬迁。按照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受到破坏的山体进行修复治理。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