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开垦林地等开采活动;(二)未经许可修建建(构)筑物等建设活动;(三)在非指定区域建造坟墓;(四)乱倒乱堆建筑渣土等废弃物;(五)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