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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山体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有效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整体占用保护山体的,应当先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局部占用保护山体的,应当先修改山体保护法定图则。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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