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山体保护规划第十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山体保护法定图则,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保护法定图则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恩施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山体保护法定图则可以与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同步编制、报批。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