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三十七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实行教师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双职称制,聘任后享受相应的待遇。职业高中的教师实行职称指标单列,独立评审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建设教师住房、教师医疗和退休等方面与中小学校享受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