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三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加强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普通高等学校应承担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任务。为职业学校培养的教师,必须到职业学校任教,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其任教服务期不少于五年。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职业学校任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