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工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上一级工会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企业工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前,不听取职工意见的,由上一级工会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