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一)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的;(二)采取暴力、胁迫、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等手段阻止正常生产、工作的;(三)侮辱、威胁、拘禁、伤害工资集体协商相关人员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