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企业方或者职工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

(二)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和主张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

(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