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四十条有效企业方或者职工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二)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和主张的;(三)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