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可以解除工资集体协议: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企业因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协议无法履行的;

(二)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解除工资集体协议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