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一)要约书、答复书;(二)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三)双方协商代表名单以及资格证明;(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企业不按照前款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