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协商双方就协商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工会或者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再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双方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