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受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三个月。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提出要约的一方撤回要约的,本次协商终止。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