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应当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时,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由协商双方全体代表签字。记录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如实记录,不得泄露协商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