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企业方应当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包括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要的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等。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