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受要约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