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企业其他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向职工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