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和答复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名单等,并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