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企业已经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可以根据下列规定向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一)企业工会在听取本企业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可以组织提出;(二)中型以上的企业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小型企业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应当组织提出。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可以在上一级工会的组织、指导下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