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授权的企业管理人员担任,企业方其他协商代表由企业方首席代表书面指定。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企业其他人员代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