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职工方首席代表在本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企业工会主席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首席代表可以由工会主席担任。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