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由综治机构会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进行评审,确定奖励金额,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