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授予相应的荣誉。

事迹比较突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二千元以上的奖金。县级人民政府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符合上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条件的,逐级上报。事迹突出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给予一万元以上的奖金;事迹特别突出的,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给予二万元以上的奖金;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金,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见义勇为行为符合国家表彰、奖励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