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及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并向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出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不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不予公示。

申报人、举荐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