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综治机构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举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县级综治机构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的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应当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人员提供见义勇为行为证据或者其他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