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行为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综治机构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举荐见义勇为行为。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一年内提出的,可以酌情延长。

见义勇为行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县级综治机构可以依职权直接办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