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有效法律援助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受援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依法给予协助;(三)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查阅、摘抄、复制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以外的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免收或者减收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