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