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者环境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致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偏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计划进行部分调整。

计划需作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计划调整方案及说明。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的第三季度。五年规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一季度。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