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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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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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