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国民经济主要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三)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四)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情况;(五)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六)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决议落实情况;(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