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上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印发全体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