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月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