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的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通报初步审查的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进行研究,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