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三章 扶贫措施第二十条已废止建立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贫困影响评价及扶助补偿制度。本市农村地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贫困影响评价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扶助补偿机制。未进行贫困影响评价或者未确定扶助补偿机制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投资的大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