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三章 扶贫措施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贫困地区产业化经营和优势产业发展。市、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贫困村建立发展村级互助组织,发展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