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第十六条已废止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为贫困人口。对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应当以开发式扶贫为主,对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应当以救济式扶贫为主。对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人、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等特殊群体应当予以优先扶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