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贫困村、贫困户档案,并对贫困村、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