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第十七条已废止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贫困村、贫困户档案,并对贫困村、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