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为贫困人口。

对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应当以开发式扶贫为主,对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应当以救济式扶贫为主。

对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人、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等特殊群体应当予以优先扶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