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贫困户的确定由农户申请,村民民主评议,村民自治组织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

评议、申报、审核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贫困户证明,并报市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