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招标投标、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与产业发展相关的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由企业组织实施或者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实施。对本市企业已经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以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资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